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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司令部教準部處理林滿康上校性騷擾案涉諸多違失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5-01-21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教準部作戰模擬處前副處長林滿康上校性騷擾女部屬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教準部處理該案涉諸多違失,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今(21)日下午審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包宗和提案,糾正教準部。
監委指出,林滿康上校性騷擾女部屬案,嚴重傷害國軍形象,日前已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但本案調查過程也發現,陸軍司令部教準部受理本案性騷擾事件申訴後,未依規定於7日內組成性騷擾申訴會進行調查,且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委員與性騷擾申覆會審議委員完全相同,球員兼裁判,因此在今天通過糾正教準部。
監委也指出,加害人每次加害行為往往事出突然,非被害人所能預料,而難有留存證據之可能,在苦無證據、擔心名譽受損、遭受異樣眼光或被排擠等等的顧慮下,被害人往往不欲張揚,甚至一味隱忍,而選擇先透過非正式申訴管道,向熟稔之同僚或長官傾訴或尋求協助。因此,如能在被害人正式提起申訴前,建立相關因應措施或處理機制,提早發現並提供協助,當有助於避免對被害人身心傷害之擴大,甚至避免憾事發生,尤其軍中文化是寧可相信位階較高的長官,而非下屬的陳訴,在性騷擾事件中,加害人為被害人的直屬長官的情況下,更凸顯於被害人正式提起申訴前,建立相關的因應措施或處理機制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本案調查意見重點如下:
一、教準部受理本案性騷擾事件申訴後,未依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第15點第1項規定,於7日內組成性騷擾申訴會進行調查,洵有違失。
二、本案教準部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委員與性騷擾申覆會之審議委員完全相同,球員兼裁判,與正當法律程序未盡相符,應從制度面檢討改進。
三、教準部未考量本案被害人之感受及相關權益,將其調離至該部之下屬單位,並因職務之調動,喪失資訊專業加給,顯有不當。
四、因性騷擾事件具高度私密性,被害人往往不欲張揚,而選擇先透過非正式申訴管道,向熟稔之同僚或長官傾訴或尋求協助,教準部允應在被害人正式提起申訴前,建立相關因應措施或處理機制,以提早發現並提供協助。